長春市地稅局近日制定出臺了《促進民營經濟和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決定自今年4月起提高營業稅起征點。
具體為,對按期納稅個體經營者的營業稅起征點(交通運輸、廣告、房屋租賃、典當、按摩、網吧和氧吧行業除外),由原來的月營業額2000元,調整為長春市城區月營業額5000元,農安、榆樹、九臺、德惠四縣(市)月營業額3000元。這一政策措施的實施,意味著從今年4月份起,長春市地稅局對符合免征條件的低收入個體經營者將不征收營業稅。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加大對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更好地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長春市地稅局還對實行定期定額繳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簡稱個體經營者)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率進行了調整。對未達營業稅或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零,也就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達到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根據不同行業,分檔確定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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