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指出,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稅務總局指出,出臺這一政策的原因是近期接部分地區反映銷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護行為如何征收流轉稅問題。
此前,財政部還規范了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的政策,規定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現金補助,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并與管護任務掛鉤。補助資金的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