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詞:資源 稅收
案 由:關于節能、降耗、增效的建議案
內 容:
我國是人均資源極度缺乏,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發展中國家。2007年《中國的能源狀況與政策》白皮書指出,我國煤炭和水力資源人均擁有量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氣人均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五分之一左右。因改革初期過度重視經濟的快速發展,付出了很大的資源環境代價,能源和礦產資源被大量消耗,產生了環境污染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十一五”規劃提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目標,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2007年兩會上做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特別是價格、稅收等經濟手段,促進節約使用和合理利用資源”,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4年后也6次上調資源稅。這些措施使得我國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取得了積極進展,資源利用效率明顯提高。但是總體上看,我們國家的發展方式還基本上是屬于粗放型的,資源消耗高、污染嚴重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轉變。在運用產業、財政、土地、價格政策等多方面手段調節的同時,應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的作用予以綜合治理,直接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調整資源稅。
一、現狀和問題
資源稅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體現的是資源國有、任何人都需有償開發和使用的原則。該稅種在我國于1984年開征,1986年和1994年進行了改革。但我國資源稅長期存在著一個突出問題,即稅負過低,直接導致我國本來就稀缺的資源被浪費,環境也受到很大的破壞。
(一)低價使用的礦產回采率低,資源被嚴重浪費。
由于資源稅稅負較低,使得礦產資源開采方式粗放、浪費嚴重。據統計,自建國以來至2003年,中國累計產煤約350億噸,煤炭資源消耗量超過1000億噸;以油田為例,國際上油田回采率平均為60%以上,而陜北一些油井的回采率只有10%。
(二)廉價資源使用帶來企業成本的外部化和社會化,導致對環境和生態的嚴重破壞。近年來,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日益嚴重。資源稅偏低,導致礦業開采行業進入門檻低,而部分小企業開采過程中不重視環境保護,對礦山及其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甚至誘發多種地質災害。國家統計局統計,2006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相當于我國財政收入的9%左右。
(三)資源稀缺的利益被低價對外轉移。對我國在海外上市的石油等資源性企業而言,資源稅過低等于給境外投資者巨大的隱性補償,海外投資者從我國油企上市中分享我國廉價的不可再生資源的利益,而資源所在地民眾卻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
(四)影響資源賦存地區的利益補償。我國主要的能源礦產等資源消費地集中在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但能源礦產等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資源賦存與資源消費地域存在明顯差別。通過適當提高資源稅的方式,能將使用資源的東部發達地區的部分收入轉移到資源豐富,但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以縮小東西部地區差距。
二、相關建議
為盡快建立有效的資源節約和生態補償方面稅收機制,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調整資源稅:
(一)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
我國1984年推出資源稅的時候, 只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鐵礦石征收,其他礦產品暫緩征收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時,擴大了礦產資源的征稅范圍,但對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征收范圍仍然有限,約有百種以上的非金屬礦原礦未納入征稅范圍;此外,征稅范圍也未包括我國較為匱乏的水資源。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導致那些沒有征稅的資源浪費嚴重,同時也造成了市場不公。資源稅改革,應該適當考慮擴大征稅范圍,比如部分非金屬礦原礦和我國稀缺的水資源,以使資源的稀缺性特點得到充分體現。
(二)改變征稅方式
資源稅的征稅方式應從從量定額(按銷售數量征收定額稅)向從價定率(按銷售額征收定率稅)方式轉變,以實現差別計稅、分檔調節,體現勘探、環境污染、生產安全等長期的可持續成本。過去按照從量定額的方式征稅,實際就是按企業生產實物產品數量征收,沒有考慮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浪費和對環境的破壞成本,以及價格變動因素。建議改為從價征收,初期可按照銷售收入定率計征,待對資源儲量等技術指標管理完善后,應實現按資源可采儲量征收,將稅率與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保護等掛鉤,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達到降耗、減排、增效的目的。
(三)提高資源稅稅負
我國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和總體稅負偏低,而國內資源類產品價格已基本與反映長期成本的國際市場價格接軌,產品超額利潤大部被生產企業賺取。中國的上市公司中,許多資源類企業的收益水平都處于前列,國際原油價格飆升帶來的溢價在國家和企業間分配嚴重失衡。因此,有必要適當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有效發揮稅收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