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為配合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下發了《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一文,對普通發票的領購做出新規定。
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購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文件同時對“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問題”、“拆本使用發票問題”、“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問題”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問題”都做出詳盡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