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計繳個稅。
據了解,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于任期結束后發放。通知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廣州市地稅局還提醒,目前正是發放年終分紅、年終雙薪的時候,對于這些全年一次性的獎金,計稅方法均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