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明天(2008年1月1日)即將開始,納稅人還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在何時申報?
從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以今年為例,2007年度年所得達到12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應該在2008年1月1日-3月31日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可采用哪些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納稅人可以采用網上申報、郵寄申報和上門申報等方式進行申報,但納稅人若需要補繳稅款的,應直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申報。
納稅人還可以委托任職單位、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受托任職單位、中介機構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附報委托申報協議(合同)。
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該到什么地方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地點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年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一方面,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