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也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進一步推動全省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近日,省經濟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規定,我省經認定具備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工藝、技術的企業按規定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根據認定管理辦法新的規定,我省各相關企業可持認定證書和省經委文件向相關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企業重組或生產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申請變更認定證書,經省經委審查核實,重新發文明確,并將原認定證書收回。未申請變更認定證書的,或者認定證書名稱與省經委發文名稱不一致,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中明確,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生產工藝、技術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能獨立計算盈虧;三、所用原(燃)料來源穩定、可靠,數量及品質滿足相關要求,以及水、電等配套條件的落實;四、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單位)須持認定證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申請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企業,須持認定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優惠政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