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地稅發出《通知》對在上海市范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減免車船稅的申請時限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公交車輛的經營者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車船稅申請,在購買車輛“交強險”之前辦妥免稅手續。渡船經營者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當年度車船稅申請。據悉,對于以上申請,稅務機關將在受理后30日內予以批復。
在此前發布的《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中,對可以享受車船稅減免的車船范圍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辦法》規定,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是指經本市車船營運主管部門城市交通運輸管批準,依法取得營運資格,執行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渡口)營運,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包括公共汽車、電車、旅游專線車、機場專線車;渡船包括客渡船、車渡船、車客渡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