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日前發布通知,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進行相關調整,主要涉及收繳項目和執收單位、賬戶設置、繳費管理辦法等內容。
作為非稅收入執收單位,保監會與各保監局負責對管理的非稅收入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催收催繳。
具體而言,原非稅收入收繳項目全部由保監會負責收繳,現調整為:保監會負責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保險業務監管費、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費和部分罰沒收入的收繳;各保監局負責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等的收繳。
同時,在賬戶設置方面,原中國保監會已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不變,中國保監會負責收繳的各項非稅收入,繳入該賬戶,財政部為每個保監局在其所在地分別開設一個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各保監局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設后,由各保監局負責收繳的各項非稅收入,均繳入該賬戶。
此外,在繳費管理辦法方面,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仍由法人機構統一向中國保監會繳款,繳費標準和辦法遵照《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由其法人機構統一向所在地保監局繳款。繳費標準和辦法遵照《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罰沒收入本著“誰處罰、誰收繳”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