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職工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購買單位低價房,要交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前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通知,對于一些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是否征收個稅,做了明確規定。省地稅局表示,暫未接到國家相關文件,具體辦法以后將公布。
通知指出,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另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