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3月26日起,浙江開始全面推行新版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杭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日前就有關咨詢問題做出解答:
——對于持現金或銀行卡繳稅的納稅人,2007年6月30日之前繼續采用由開戶銀行在車購稅征收機構經收現金或辦理POS機刷卡的方式,將現金稅款征收入庫。車購稅征收機構在納稅人繳納現金稅款后向納稅人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
——對于持支票(含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和本票)繳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由購車單位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回單位加蓋財務專用章等印簽后,自行到開戶銀行繳稅,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交回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報查聯后,打印、發放《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稅務機關和“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的開戶銀行不再受理支票、銀行轉賬。
——對于代辦繳稅業務的單位,因繳款單位與實際購車人名稱不符,自即日起只能實行現金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