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前天在其官方網站宣布,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比起上海此前地方規定的1萬元臨界點,國稅總局的這一新規大幅調低了起征點。
根據新規,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稅率為20%.也就是說,如果市民取得的單張發票中獎是1萬元,應該繳納2000元的稅款,實際領走8000元;而如果市民取得的單張發票中獎是1000元,則應繳納200元稅款,實際只能領走800元。
國稅總局稱,此項規定是為了促進有獎發票的使用和推廣,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具發票,規范發票管理。此外,國稅總局還規定,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票獎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