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納稅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起,上海開始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昨天,上海市政府發布《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以下稱《規定》):從今年起,按照最新稅額標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最高征收標準為每年30元/平方米。
計稅的土地面積,對于開發商而言,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對于商品房而言,則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分攤土地面積為準。
《規定》要求,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實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業內人士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加大購房者的持有成本,對于開發商來說,土地儲備代價也將隨之提高。
商品房也要征稅
去年年底,國務院頒布了修訂后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提高兩倍,但具體實施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上海昨天公布的《規定》即是對上述修改的落實。
按照昨天公布的《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上海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區域不同共分6級,其中內環線以內區域為一至三級;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分布二至四級;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六級。各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1.5元至30元不等,其中30元的收稅標準針對的是內環線以內的部分土地。
對于如何計算土地面積,《規定》指出,納稅人實際占有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專有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上未記載土地面積的,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而對于類似商品房這種使用權屬于共有的土地來說,將按照房產證上的分攤土地面積來計算。
舉例來說,在內環線以內核心地段,土地使用稅額為30元/平方米,如果以公攤土地面積100平方米來計算,土地使用者每年需要繳納3000元的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囤地成本增加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調整是政府土地調控的重要環節之一。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通過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對1988年國務院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修改,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至原來的3倍,并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對于房地產開發商來說,一旦使用新的稅收標準,其土地儲備成本將增加。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中,以12元/平方米的中間價位計算,10萬平方米的土地一年的“持有費用”為120萬元,如此算來,對于那些動輒擁有數千萬平方米土地儲備的土地大戶來說,僅僅土地的持有成本就將達到數千萬乃至上億元之巨。
延伸新聞
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保有環節目前惟一稅種
土地使用稅的開征對于多套住房持有者來說,除了銀行貸款費用之外,“養房”的費用又增加了一筆。實際上,由于針對物業保有環節的“物業稅”一直沒有出臺,城鎮土地使用稅成為目前房地產保有環節中惟一的一項稅種。
最近兩年來,面對持續“高燒”的房地產市場,對住房保有環節進行征稅,提高持有成本的呼聲越來越高。
大部分專家意見認為,一旦物業稅開始征收,隨著持有成本的提高,將成為調控過熱房地產市場最有效的一招。
今年10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在稅務總局前三季度稅收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正在積極穩妥地進行物業稅出臺前的準備工作。在此之前,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先后批準了包括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和重慶等6個省市作為試點先行單位,進行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2007年又擴大試點范圍,增加河南、安徽、福建、大連4個地區作為試點,至此試點區域達到10個。
《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
上海市下列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外環線以內的區域;
2.長寧區、徐匯區和普陀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3.外環線以外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區域、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和經市政府批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業園區等其他區域;
4.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稅務局意見后確定。
六個納稅等級
1.內環線以內區域:一至三級;
2.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二至四級;
3.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六級;
4.各納稅等級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稅額標準
一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30元二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20元
三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2元四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
五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3元六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
計稅土地面積計算方法
1.納稅人實際占有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專有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上未記載土地面積的,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無法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計稅土地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
2.納稅人實際占有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房地產登記中已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分攤土地面積為準。
未經房地產登記或者房地產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依如下公式計算:計稅土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筑面積×宗(丘)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