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貨物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物流中心內的貨物進入內地,視同進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做出上述規定。
通知稱,國內貨物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另外,物流中心內的貨物進入內地,視同進口,海關在貨物出物流中心時,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視同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報關以及征、免稅,或保稅等驗放手續。
通知強調,對此前已經批準設立并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從2007年8月1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準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據悉,經國務院批準,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我國擴大了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工作,并實行與蘇州工業園區物流中心相同的稅收政策。
業內人士介紹,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兩種模式。A型以一個物流公司為主,滿足跨國公司集團內部物流需要之保稅貨物倉儲、簡單加工、配送的場所。B型是有多家報稅物流企業在空間上集中布局的公共性場所,海關對報稅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區監管模式實施區域化和網絡化的封閉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的定義,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