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價格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意見》已獲得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的原則通過,方案把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計入石油、天然氣、水、電、煤炭和土地等產品的定價中。分析人士稱,如果辦法通過,意味著相關產品即將迎來大提價。(《中國經濟時報》1月3日)
環境成本應該納入能源價格體系
環境治理本應該是公共財政的行為,因為環境的公益性特征,市場機制是不起作用的。但是市場公平的原則告訴我們,環境治理不應該是由全民埋單的,作為調整環境污染行為的手段,環境稅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從原理上講,環境稅就是對環境成本的彌補,對于環境污染者來說能夠做到誰污染誰付費。
目前我國雖然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征收環保費用,可是效果不明顯,另外對環境污染的評估也不精確,環保人員和企業打的就是游擊仗,費用收上來就不錯了,甭管企業多大,就那么幾千塊錢,罰下來根本損害不了企業的皮毛,也不夠環保的費用,到頭來還得大家一起承擔。企業沒有什么顧忌,還是照樣的污染。說明一個問題,污染者造成的危害遠遠小于被罰的那點錢,如果能夠做到危害程度的不同而付出的費用不同,那么起碼的公平就實現了,比如環保費用隨著企業效益的增長而變化,環保費用計入到企業產品中去就能比較好的保證環境保護費用的即使足額上繳。那么這樣的收費體現出了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已經和環保稅基本一致了,而只有環保稅能夠做到這一點。因此環境成本計入成本是必要的,也符合公平和效率的原則。
是否意味著能源產品價格的大幅上升
大多媒體都對能源價格的上漲都持憂慮的態度,筆者認為理論上存在討論的空間,但實際上壟斷的存在可能會使價格發生變化。
從理論上說,不同的能源產品價格應該體現不同的價格變化。對于能源生產環節,開采能源企業對環境和生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那么生產企業應該為其行為付出一定的費用,可以以環保稅的形式從其利潤中進行抽取;對于直接生產最終消費能源的企業,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該企業應該把消費者應該承擔的費用代征,表現在價格上必定是能源價格的上漲。能源價格中體現的是相關稅費結構的健全,而價格的變化體現的是環境成本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分攤。對于不同的能源應該制定不同的價格機制,環境稅機制發揮作用體現在價格上是靈活的變動。
但從實際上說,這樣的價格機制能夠做到嗎?事實上很多能源的價格是在國家控制之下的,而不是市場化的,價格機制的管制體現的是能源領域的壟斷。環境成本的追加本來是對的成本追加,但是壟斷的存在阻止了這種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價格是否上漲及上漲多少都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行業的苦樂不均也會造成價格保持穩定的困難,壟斷的基本事實將使環境費用的追加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最后形成的結果是消費者付出了更多的費用,但沒有換來環境的改善。國家在環境治理上沒有發揮市場的作用,單純政府的行為導致了環保工作的沒有效力。可以說消費者付費了環境照樣污染了是必定會出現的問題,那么這樣的漲價肯定會受到社會的廣泛抵制。筆者認為這樣的結果肯定當局已經研究到了,那么在漲價機制上,當局會更多考慮公眾的利益,適當讓能源行業的企業承擔更多的稅款,而在價格上作出一定程度的上漲,因為制定不同的價格上漲機制存在技術性難題。
環境“稅”應該從費用的形式徹底轉化
環境成本在能源價格中反映,應該是健全和推出我國環境稅制的一個契機,能作到市場化和人性化,環境稅要好于環保費用,也能體現費用隨著能源消費行為的變化而變化,而且稅的固定性能夠保證環保費用的及時、足額的征收。為了準確的界定能源使用者的使用情況以及成本承擔的情況,環境稅能夠有效的做到這一點。
筆者認為環境稅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要經歷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什么改革都經歷像燃油稅和兩稅合并一樣的歷程,那我們就不用改革了,一屆政府能搞定的事情就不要拖到下屆政府,還好我們是一黨執政,政策還是有一定連續性的,但必要的工作交接什么的也是一個問題。希望環境成本加入能源成本,環境稅也應該考慮盡快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