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論其平常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是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過,年度終了時都要再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個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不久前出臺的這項新規,被視為國家加強高收入者稅收監管的重要一步。
2007年元旦,正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首次辦理納稅申報的申報期開始。對于納稅申報這項專業活動而言,大部分高收入者都需要委托專業的注冊稅務師來代理,注冊稅務師也將更多地走進人們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我國的注冊稅務師行業經過十年發展,目前仍處于立法嚴重滯后、相關責權規定缺乏法律保障的現狀中。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隆亨今天接受本報專訪,他呼吁,注冊稅務師行業迫切需要加快立法進度,并建議將《注冊稅務師條例》列入國務院2007年立法規劃二檔項目中。
行業立法滯后有悖稅收法治
1996年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原稅務代理行業正式轉化成注冊稅務師行業,成為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的社會中介組織。
劉隆亨介紹說,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涉及到社會公益、需要專業技能和特殊知識要求的專業人員的從業資格,需要最低是行政法規一級的規范,通過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方式進行管理。因此為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提供法定依據,迫切需要國務院相關條例的明確。
據了解,就規范和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暫行規定、管理辦法或部門規章,但立法層次都比較低,且零散而不系統,相關責權的規定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尤其在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需自行申報等規范出臺后,注冊稅務師作為中介在協調征納關系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高位階和有效力的法律法規來保障。
從橫向對比看,其他相似中介的立法都已走在了前面。律師、注冊會計師行業已分別于1996年和1993年通過全國人大立法規范,評估師行業也于今年啟動了立法程序。劉隆亨會長強調說,具有相似性質、地位和作用的注冊稅務師的行業立法則嚴重滯后,不僅很不協調,而且有悖稅收法治的基本要求。
注冊稅務師應明確獨立地位
據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統計,自1998年實行注冊稅務師資格全國統考,至2006年9月全國已有7萬人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經審批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已達3082家,從業人員近10萬人。
劉隆亨認為,注冊稅務師無論是個人還是群體,都只服從于法律。雖然他們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但有權拒絕其不合法的命令指示和越權行為;雖然接受納稅人的委托進行涉稅活動,但不得違法從事代理和其他業務。注冊稅務師應具有獨立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外的法律地位。
他建議說,注冊稅務師的法定業務范圍以及與其他行業執業項目的區分,是行業立法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未來的法律法規,應該明確注冊稅務師執業人員和機構專屬的業務范圍,同時根據其能力和特點,明確必要的兼營業務范圍。專屬業務其他行業和機構不得進入,屬于法定業務范圍,必須通過向主管機關申請,由其以行政許可的方式予以核定。
據財稅法學會的不完全統計,2002年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中,全國通過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核,凈調增應納稅額40億元;2003年調增60.5億元;2004年全國20個地區的統計,稅務師事務所共審核8.6萬戶企業,調增應納稅額100多億元,同時調減應納稅額12.85億元。
市場準入需立法明確
劉隆亨建議,鑒于注冊稅務師行業生存發展和對其強化規范的緊迫需要,應將《注冊稅務師條例》列入國務院2007年立法規劃二檔項目中,力爭在一到兩年時間完成主要制度的論證和設計,并制定出條例建議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決策參考,隨后進入相關審議。
他認為,注冊稅務師條例首先要確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市場準入制度。一方面是執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核準備案制度,需明確報考資格、考試形式、考試組織以及程序和執業條件,準予執業和不準予執業的事項等;另一方面是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核和注冊制度。
此外,注冊稅務師條例還需要對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范圍、基本權利義務、職業風險防范和職業道德培育、獎懲和責任承擔方式、行業管理制度等主要制度作出明確安排。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及其他機構已成立專門的條例研究起草隊伍,目前立法資料的收集準備和行業立法的調研工作初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