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報請國務院同意,下發了《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17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號),明確2006年底執行到期的港口建設費等17項政府性基金,繼續予以保留。
目前,在港口建設費各代管、代征和代收單位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每年征收到的港口建設費超過70億元,有力地保障了我國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航運支持保障系統的建設。
根據我國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和要求,今年交通部和財政部還將對自1993年起施行的港口建設費征收和使用辦法進行調整和完善,使之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