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仍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20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本次調查自2006年8月15日開始,通常應于2007年8月15日前結束。
2006年6月15日,我國商務部收到四川鴻鶴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學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代表中國二氯甲烷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并裁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申請人的理由為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和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傾銷對中國二氯甲烷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發生。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情況、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情況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提出申請的兩家國內企業以及支持申請的其他國內企業2005年、2006年第一季度二氯甲烷產量之和占同期全國總產量的比例分別為71.79%和60.7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反傾銷復審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