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國將繼續對營業性娛樂場所和廣告傳播單位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這是在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的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若干經濟政策》中明確規定的。
根據這個政策的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后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此外,文化事業建設費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中央和省級設立基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財政部要根據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以體現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要求,加強對資金的宏觀調控和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