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小張今年6月份到一家公司實習20天,前幾天得到實習費1200元,但公司扣了他132.8元的稅款。為何工資薪金按規定未達到計稅標準,還要計繳個人所得稅?暑假到了,很多大學生都會到企業去實習。南京地稅部門昨天發出提醒:實習所得要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稅款,相關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地稅部門解釋稱,小張取得的實習費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稅款,而并不應按照工
資薪金所得計繳稅款。單位向聘用人員(包括聘用離、退休人員)支付的酬金,凡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1)雇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離、退休人員簽訂協議);(2)證明當年度連續在本單位工作3個月以上的(含3個月)完整考勤記錄。小張只實習了20天,也未簽訂合同,所以取得的收入只能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繳稅款。
那么132.8元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地稅部門稱,個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相關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中:營業稅按所對應的稅目全額5%的稅率征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營業稅稅額的7%和3%計算繳納。對收入額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稅法規定執行,按照收入全額預扣3%的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的收入額在1000(不含1000)至4000元的,以扣減已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后的金額,再按稅法規定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乘以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由于小張取得的實習費1200元不屬于按月支付,所以應按次繳納營業稅:1200×5%=60元;城建稅:60×7%=4.2元;教育費附加:60×3%=1.8元;個人所得稅:(1200-60-4.2-1.8-800)×20%=66.8元,小張應繳稅費合計為1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