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小陳任職的一外企無償使用其股東的房產,故以為不用納營業稅。但近日,他們卻收到了地稅局的補繳營業稅和滯納金的通知。懷著“無償使用股東房產也要納稅”的疑問,小陳打通了地稅12366-2的咨詢電話。
通過了解,小陳任職的公司是一外國企業在廣州的常駐代表機構,無償使用其股東的房產作為辦公室,該代表機構是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繳納營業稅,由于是無租使用,沒有實際的租金支出,代表機構在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繳納營業稅時就沒有計入該項經費,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代表機構沒有把這筆“租金”計入經費當中,要求補繳營業稅及滯納金。
咨詢員解釋說,根據有關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政策的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無償使用其股東(或其總公司)的房產作辦公地址,需要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計算房產租金作為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繳納營業稅。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