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剛剛通過的《十一五發展綱要》,把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及保護和利用資源放在了重要位置,明確提出了保護資源的基本國策。但是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由于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稅費收取不合理,不利于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貧礦資源,從而影響了貧礦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目前,我國的礦產資源稅費是按照噸位收取的,既每噸鐵礦不論是貧礦還是富礦,不論噸礦金屬含量的多少,礦產資源稅一律都是按11元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每噸按照1元收取。開采貧礦和富礦同樣是一個稅率,而付出的成本和獲得的利潤不同,從而影響了企業開采利用貧礦的積極性。而國外發達國家都是按照礦石的金屬含量收稅的,金屬含量低稅率低,金屬含量高稅率高。因此,業內人士建議,我國應該參考國外的做法,按照礦石金屬的含量收稅,以鼓勵企業合理開發利用有限的鐵礦資源。
我國大型鐵礦床和易開采、易磨選的礦少,鐵礦資源短缺的矛盾已經對我國鋼鐵工業的發展構成嚴重制約。同時我國鐵礦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式還十分粗放,礦產資源利用率低。由于技術落后,監督管理不到位以及稅收政策等因素,導致一些地方和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仍在采用“殺雞取蛋”的方式,濫采亂挖,采富棄貧,嚴重浪費資源。
“十一五發展規劃”對節約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提供了強有力的國策及法規支持。如果國家能夠從稅收政策上鼓勵企業積極開采利用貧礦,則無論是從節約資源的角度,還是從促進我國鋼鐵工業健康發展的角度,都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