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重申二手房交易需繳個稅
5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再次強調,“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明確規定,稅法里所說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為鼓勵個人改善居住條件,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健康發展,國家曾陸續出臺了一些個人所得稅征、免稅政策: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其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稅。
他強調說,除了這兩種情形外,納稅人就應將出售房產的收入額扣除房產原值和有關稅費后,余額(凈收入)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不能夠準確提供房產原值和有關稅費憑證,無法確定房產原值時,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出售房產的坐落地、建造時間、當地房價、面積等因素,按出售房產收入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按售房收入額的一定比例征收與按凈收入的20%征收,其稅負是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