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并發布了《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如發生了內銷行為,應補繳歷年已返還或免征的進口稅收稅款。
《辦法》是根據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的,《辦法》規定,國家有關部門對產品全出口企業實行情況檢查制度,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2002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產品全部出口企業”產品出口情況進行核查。已享受進口稅收返還或免稅政策的產品全部出口企業,如因經營環境、市場變化等原因發生了內銷行為,應在1個月內自行向當地海關申請重新補繳歷年已返還或免征的進口稅收稅款,其當年及隨后年度應返還的進口稅收款項不再返還。在此基礎上,對以上內銷行為從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故意隱瞞實情、虛報出口數據的企業,《辦法》規定,其當年及隨后年度應返還的進口稅收稅款不再返還,并追繳歷年已返還或免征的進口稅收稅款。有關部門對上述行為將依法加以處罰。
據了解,《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政策調整實施之日起新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外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5年,經核查后如情況屬實,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