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任職于一家股份制企業,由于多年來經營業績一直較好,企業對包括他在內的三名有特殊貢獻的職工發放了住房補貼2萬元。他聽說住房補貼是不繳稅的,可企業會計卻按工資薪金所得扣了個稅。
南京地稅有關人士解釋說,根據有關稅法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按照這個規定,錢某獲得的大額住房補貼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由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