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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國統一開始換發、啟用新稅務登記證。
換發稅務登記證范圍為:已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都應當更換新的稅務登記證;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需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的期限內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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