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海峽都市報A7版刊發“福建省首例民辦學校狀告稅務部門案終審”的消息后,不少民辦學校來電咨詢:“民辦學校該不該交稅?要向誰交稅?”昨日,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相關部門。
福州市國稅局所得稅處處長池勁松說,民辦學校不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的個人所得稅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工資薪金所得稅,而是民辦學校從事辦學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地稅征收的范疇。
池勁松說,國家對教育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明確的,民辦學校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除國家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對民辦學校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一是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二是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除了這些免稅收入,民辦學校取得其他收入是要依法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