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份起個稅起征點提高了,我交的個人所得稅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比以前增加了12元,這到底是怎么回事?難道是單位給算錯了?”昨天,在煙臺市區某機關單位工作的趙女士,手持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份的工資條來到本報。帶著市民疑問,記者采訪了煙臺市地稅局有關人員。
地稅局稅收管理科高科長對比了工資條后稱,趙女士單位的計算并沒有錯誤。他解釋說,原個稅政策在扣除800元“起征點”的基礎上,還可以再扣除未納入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300元)、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公務通訊補貼、獨生子女費和煤氣補貼等項目。新個稅“起征點”調整到1600元/月后,未納入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300元)、住房補貼、公務通訊補貼、獨生子女費和煤氣補貼這些扣除項目將不在扣除范圍之內。所以,出現部分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減反增的情況并不奇怪。
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上調到1600元之前,各級政府已經以不同的形式,變相提高了費用扣除標準,納稅人已經提早享受了“起征點”上調帶來的實惠。如在2005年山東省就規定,個人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100元,比國家法定的800元費用扣除標準提高了300元。
二是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有些國家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各級政府也允許予以扣除。如,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公務通訊補貼和煤氣補貼等。但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這部分扣除項目不準再予扣除。這樣,綜合計算下來,盡管費用扣除標準上調了,但是原來允許扣除的項目此次不再允許扣除。兩相比較,有可能不允許扣除項目合計金額,大于費用扣除標準增加的金額,是造成這部分納稅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
舉例說明
王先生,某機關單位工作。
王先生的月工資所得:基礎工資230元、職務工資276元、工齡工資18元、級別工資231元,職務補貼134元、津貼196元、獎金500元、通訊費300元、崗位津貼250元、獨生子女費5元、煤氣補貼13.5元、房貼264元、住房公積金185元,合計2602.5元。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上調以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602.5元-我省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1100元-通訊費300元-獨生子女費5元-煤氣補貼13.5元-房貼264元-住房公積金185元)×10%稅率-速算扣除數25元=48.5元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上調以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602.5元-國家法定的費用扣除標準1600元-住房公積金185元)×10%稅率-速算扣除數25元=5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