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強調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范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
通知還規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