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低開出口發票將受到懲罰。
低開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中,向進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發票的票面價值低于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發票票面價值的行為。據了解,近年來,低開出口發票現象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屢屢出現。由于進口商在進口報關時一般依據進口商品發票上表明的價值繳納進口稅,因此有進口商為逃避高額關稅,往往要求出口商為其提供一套低價發票。而我國部分出口商希望在短期內獲得更大的國外市場份額,便迎合了進口商的這一非法要求。
據業內人士介紹,低開出口發票一方面導致進口國關稅的損失,擾亂其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對中國出口產生不利影響。由于進口國海關統計的中國產品進口價格過分低廉,進口國企業容易據此提起反傾銷調查請求,而進口國政府還將用低開價格計算中國出口企業的傾銷幅度。
此次出臺的《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將有利于遏制低開出口發票現象。該辦法規定,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商務部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初次違反的企業予以警告;對第一次警告后2年內再次違反的企業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以上違法行為,對外貿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視其情節,給予違法企業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處罰。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可視情節,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擔任外貿企業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