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時限作了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于2003年9月1日前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納稅人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在90天內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報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一些企業希望通過選時認證來“調節”企業“稅負”,并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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