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去年底發布了《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企業改制的指示精神,規范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可享受以下印花稅優惠政策。
首先,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其次,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第三,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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