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海關總署根據國家對加工貿易和征收出口關稅的有關管理規定,對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有關問題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3號,規定:
一、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
二、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
具體計算公式是: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本規定自5月1日起執行。
[政策提示]:
我國海關對境內企業承接境外商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或直接從境外購進料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料件加工裝配為成品后復運出境進行監管,這種制度稱為海關加工貿易管理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加工成品出口,一律免征出口關稅。加工貿易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業務也有不同形式,有些企業的產品同時使用了進口和國產料件。
海關總署的這一公告5月1日起執行后,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加工貿易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前)時,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對在此公告發布前已申領的加工貿易手冊,5月1日后出口應稅商品也按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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