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 京財社[2003]795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
為了使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根據《財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費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2003]財社明傳1號)和我市建立的困難人群“非典”患者救助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非典”患者住院醫療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其醫療費用由區縣政府承擔,具體結算辦法由區縣政府制定。
二、各級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其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由同級財政負擔。
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其醫療費用先按照醫療保險規定由區縣社保中心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中支付給醫療機構,個人負擔部分由區縣社保中心從醫療救助資金中支付給醫療機構。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其醫療費用由區縣社保中心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給醫療機構。
四、除以上各類人員外,本市不享受公費醫療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其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單位負擔確有困難的,同級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具有本市戶口的無單位人員和外地在京務工人員,個人醫療費負擔有困難的,向所在就醫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各醫療機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報所在轄區的衛生局,由區縣衛生局匯總后上報市衛生局,經市衛生局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由市衛生局通過區縣衛生局將資金撥付各醫療機構。
五、加強對醫藥費的報銷管理,市衛生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要對“非典”患者的醫藥費報銷情況進行單獨統計,每月月底前將“非典”患者人數和醫藥費報銷數報市財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關于非典型肺炎患者醫療費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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