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0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2003]16號)。該文件對入網費的會計處理作了相關規定:
1.企業在取得入網費收入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金額應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確認收入。確認收入時,應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2.如果企業在提供服務的期間終止提供服務或是將該公共服務設施對外轉讓的,應將“遞延收益”科目的余額全部確認為終止服務或轉讓當期的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3.企業在對外提供財務報告時,“遞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同時,企業收取入網費的攤銷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將變更的原因及變更后的影響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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