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核定,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為基數,扣除上年管理費結余和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收入(財政撥款、其他自營收入等)。
企業上交的管理費(含各項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年銷售(經營)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的2%。具體審批比例由各區縣地稅局在2%的比例內自定,同時上報市局備案。
企業按比例提取管理費,必須同時實行比例、額度控制,在額度和比例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額度和比例的,應調整計算征收所得稅。
對主管部門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既有國營性質又有集體性質的,其財政部門審批的管理費數額和比例準予企業在稅前扣除,并在審批主管部門管理費收取額度和比例時予以抵減。
企業及分支機構管理費無論上繳幾個管理或行業部門,其提取比例不得突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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