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屬于工業企業,有自營進出口權,現委托其他企業加工貨物用于出口,這種情況能否申報出口退稅?
答:按照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的規定,有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加工貨物出口可以申報出口退稅。該文第一條明確規定: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六條所述四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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