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教師待遇問題,進一步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條件,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有關所得稅政策作出規定。
一、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教師待遇問題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