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近日制定并頒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以此規范信息披露中對財務信息更正的要求。
市場人士認為,此舉是為了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使其披露更正后財務信息更符合要求,以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時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規則》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被責令改正,或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經董事會決定更正的,應以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方式及時披露更正后的財務信息。更正后財務信息的格式要符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范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
更正后的財務報表包括三種情況:若公司對已披露的以前期間財務信息作出更正,則應披露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受此影響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財務報表;若公司僅對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更正,則要披露更正后本年度受到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若公司對上一會計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更正,且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尚未公開披露,則應披露更正后的受此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
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更正披露出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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