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而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
(三)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四)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轉讓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以及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六)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的所得;
(七)因持有中國的各種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在中國境內參加各種競賽活動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參加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有獎活動的中獎所得,以及購買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發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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