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1日 國稅發[1999]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完善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經商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同意,總局制訂了《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報告。
附: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
為了鼓勵我國產品出口,解決目前出口退稅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現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等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其中標的機電產品方可辦理退稅。中標機電產品的范圍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的《機電進出口商品目錄》為準。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括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予以辦理退稅。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完畢后,填寫《中標證明通知書》(見附件)并報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直接寄送給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方能根據總局有關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招標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須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文件以及國家評標委員會的《審議評標結果通知》的內容簽發《中標證明通知書》。
中標企業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中標企業申請退稅時,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的憑證外,還須提供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中標企業銷售機電產品的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招標產品的收貨清單等憑證。
二、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出口的貨物,可按現行有關出口退(免)稅規定辦理退(免)稅。
三、凡劃轉為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稅務機關按4%的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并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貨物出口后,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稅外,其他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四、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農業產品,稅務機關按5%的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并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五、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將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后申報辦理退稅時,不再附送出口收匯核銷單。
六、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申報辦理退稅時,不再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納書。
七、出口貨物退稅率調整后,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新退稅率計算須從退稅款中抵扣的應征增值稅稅款的執行時間,外貿企業以銷售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中申報時間為準。
八、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
九、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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