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法規解讀
中央關心再就業相關企業逢甘雨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文件對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即對“下崗失業人員”的范圍作出原則規定。對哪些企業,如何吸納,享受什么樣的稅收優惠作出原則規定。這些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中都有具體體現。
財政稅務出規定優惠政策要搞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規定: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現改為1年,下同)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也沒關系。只要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為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乘以2.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商貿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與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有所不同。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也可按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也是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乘以2.
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些條件包括: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新辦企業是指中央《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所提到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所提到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最后期限到來之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仍可順延3年享受優惠。
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后,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商貿企業”須界定零批兼營走定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主要對“商貿企業”進行界定,并明確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
簡單地說,“商貿企業”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對于只從事商品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商品批發、批零兼營的企業除外),繼續按照財稅[2002]208號文件中規定的按比例計算的稅收優惠辦法執行。
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現在期限已改為1年),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扣減年限截至2005年底。具體扣減數額為每年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乘以2000元。
勞動合同放寬限原定三年改一年《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規定: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2年。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另行制定。
“3年”改“1年”是此通知的核心內容:這份文件對其他相關文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現行3年以上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政策優惠。
另外,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發[2002]12號文件優惠政策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期滿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二、具體辦理程序
認定審核需仔細服務商貿兩相同新辦服務型(商貿,下同)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新辦服務型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這是辦理優惠申請必備的文件。
企業申請減免稅時,應向稅務機關報送:減免稅申請表;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資產負債表;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現有企業標準嚴比例必須過“門檻”
現有服務型企業、現有商貿企業認定單位相同。不過,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必須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這是一條“硬杠杠”。
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的材料與新辦的有兩處不同:要帶兩本花名冊,即企業上年年底職工花名冊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為正本。
現有服務型(商貿,下同)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職工總數是上年年底職工總數加上當年新招人員數。
現有服務型企業辦理稅收減免時,要帶上企業財務報表。
“經濟實體”門類多條件、材料要齊全
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的認定程序有點復雜。
經濟實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其主管財政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政策性破產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達到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其中,地方企業“三類資產”的認定由財政部門出具證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認定及其產權多元化的認定由經貿部門出具證明;富余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證明。中央企業需出具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認定證明,具體辦法按《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執行。
具有上述證明的經濟實體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有: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由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由經貿部門出具的《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對中央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后三項是指由國家經貿委(原為)、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具的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出具的認定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經濟實體職工花名冊;原企業與安置的富余人員勞動關系的變更協議及經濟實體與富余人員簽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副本);經濟實體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經濟實體為所安置的富余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經濟實體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和《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二是由財政部門出具的國有企業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三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具體包括: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經濟實體是否與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經濟實體為安置的富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經濟實體進行現場核實。
經濟實體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比例為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人數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企業職工總數為上年年底職工總數加上當年新安置富余人員人數。
特別提醒: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規定,大中小企業的劃分按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進行,并且對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要求。
比如,工業企業中,至少符合職工人數2000人以上,或年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上,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上一個條件的,為大企業;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銷售額3000萬元以上30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上40000萬元以下條件的,為中型企業。
“兩類企業”得優惠界定清楚是關鍵
什么是“兩類企業”?它們是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這類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3]10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是指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勞服企業認定、年檢的有關規定,經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發放《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企業。
進一步,勞服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是指勞服企業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申請時需報送下列材料與新辦服務型、商貿企業大體相同,只不過多了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核查重點大體相同。
加工型勞服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有《證明》的企業申請減稅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與新辦服務型、商貿企業大體相同。
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財稅1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加工型勞服企業根據企業吸納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2年。
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認定、審核程序的具體規定有:
認定: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是指街道社區興辦的,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職工總數不超過100人、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納稅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的材料中多一項——企業年銷售額證明(現有的小企業實體需提供)。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二是核查企業為下崗失業人員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三是核查企業職工總數是否在100人以下。符合條件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有《證明》的企業申請減稅時,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同上。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財稅1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根據企業實體吸納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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