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的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各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業務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據實申報納稅。
(二)從事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方法確定收入,計算納稅。
(三)除上述兩類以外從事其他業務活動的代表機構,應根據其從事應稅業務活動實際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據實申報納稅;凡當年度未取得應稅業務收入的,可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業務活動情況。
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應稅業務活動包括:
(1)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內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2)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其他咨詢服務。
(3)運輸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務各環節為客戶提供的服務。
(4)代表機構為客戶提供的其他應稅業務活動。
2.根據國稅發[2003]28號文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中,不予征稅的業務活動包括哪些?
答:代表機構從事的不予征稅業務活動包括:
(1)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該自產產品的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包括代表機構為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務而進行的同類或相關業務活動。
(2)接受中國境內企業委托,代理我國商品出口貿易業務。
3.28號文件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設立的代表機構的稅收事項有哪些規定?
答: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下發的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免稅批復仍然有效。
新設立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的代表機構,從事非應稅業務活動的,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按規定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提出免稅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營業稅征收管理方式作了哪些調整?
答:為理順征納雙方法律關系,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營業稅征收管理方式調整為: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營業稅納稅方法不再由稅務機關進行界定。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根據總機構業務性質和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稅收政策規定自行確定營業稅納稅方法,并按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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