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6日 渝府發[2003]27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當前經濟發展主要情況和政策建議〉的通知》(中辦發[2003]13號)和《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于防治“非典”期間對部分行業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發改電字[2003]28號)等精神,市政府決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對我市部分受“非典”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實行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減免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收的減免政策
(一)免征民航旅客運輸業務和旅游業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
(二)減半征收飲食業和旅店業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
(三)對商業零售行業企業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減征20%。
(四)對出租汽車公司及除市公交控股集團公司所屬公交企業外的城市公交企業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減征20%,對出租汽車和實行承包經營的客運車輛免征個人所得稅。所減免稅收必須全部用于調低出租汽車司機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費。
(五)免征有“非典”患者農戶的農業稅。
二、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政策
(一)免收餐飲、旅店、旅游、商業、娛樂、民航、公路客運、水路客運和出租汽車等行業以及集貿市場、旅行社機動車輛屬于中央收入部分的企業注冊登記中的年檢費、排污費和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
(二)對餐飲、旅店、旅游、商業、娛樂、民航、公路客運、水路客運和出租汽車等行業以及集貿市場、旅行社機動車輛收取的有關收費項目屬于地方收入部分的,按以下幅度實行減免:
1.減半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疫情處理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2.免收占道費;
3.免收屬環保部門監督性質的環境監測服務費,減半收取屬委托檢測性質的環境監測服務費;
4.免收旅游業客運車輛的公路養路費和公路運輸管理費,其他客運車輛的公路養路費和公路運輸管理費減收20%;
5.免收旅游客船的水路運輸管理費和內河航道養護費,普通客船的水路運輸管理費和內河航道養護費減收20%。
三、關于政府性基金的減免政策
(一)免收餐飲、旅店、旅游、商業、娛樂、民航、公路客運、水路客運和出租汽車等行業屬于中央收入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文化事業建設費、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庫區維護建設基金(含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水路客運附加費和城市教育費附加。
(二)減半收取餐飲、旅店、旅游、商業、娛樂、民航、公路客運、水路客運和出租汽車等行業屬于地方收入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文化事業建設費、農網還貸資金、庫區維護建設基金(含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后期扶持基金)、水路客運附加費、城市教育附加費、城鎮公用事業附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公路客運附加費、幫困資金(或幫困基金)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四、對本通知下發前已經收繳入庫的各項收入,不再退還。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通知規定的減免政策,不得擅自越權出臺有關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減免政策,對不按規定執行和擅自出臺減免政策的,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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