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召開了全國稅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會議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嚴厲查處損害納稅人利益的案件。那么作為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如果損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損害納稅人的利益應承擔以下責任: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應承擔的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相互勾結、唆使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檢舉人打擊報復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故意高估或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攤派稅款應承擔的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擅自減稅、免稅、停征稅收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未按規定進行回避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未按規定為納稅人保密應承擔的責任
未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為納稅人非法提供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款應承擔的責任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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