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民航總局、工商總局聯合制定《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完善物流企業稅收管理。
一是合理確定物流企業營業稅計征基數。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稅的計稅的基數。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統一繳納所得稅。物流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分支機構,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帳薄的,并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
相關文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發改運行[2004]1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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