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日前發布的《關于民航系統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文件中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對民航總局及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在開展相關業務時收取并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8項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這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1、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費;2、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費;3、民航經營活動主體和銷售代理企業經營許可證工本費;4、民航安全檢查許可證工本費;5、安全檢查儀器使用合格證工本費;6、民航從業人員考試費、執照工本費;7、航空業務權補償費;8、適航審查費。
根據該文件規定,此前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通知》還規定,這8項收費項目,今后凡經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文明確調整為服務性收費的,將從調整之日起,征收營業稅。
民航系統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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