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日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出通知,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凡從事商業零售業、飲食業、娛樂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適合使用稅控收款機系列機具的行業,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購置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采取統一標準、生產許可、政府推廣、分步覆蓋的原則實施。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力爭經濟發達地區3年左右、其他地區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稅控收款機。
國家對稅控收款機生產實行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凡通過資質審查并取得稅控收款機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組織的產品選型招標。
對本通知下發前在用的收款機和非標準的稅控收款機,首先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稅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實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換的方式加以解決。
稅控收款機使用前,由主管稅務機關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實施稅控初始化。用戶在經營過程中,不論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收取款項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除外),都必須通過稅控收款機如實錄入經營數據,開具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控收款機發票(以下簡稱稅控發票)。嚴禁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收款機。用戶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稅控收款機記錄的經營數據及相關資料。用戶發生稅控收款機丟失、被盜等情形時,應當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并按規定重新購置稅控收款機,以保證在經營活動中正常使用。用戶應在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稅控收款機變更、注銷手續。
對未按規定使用稅控收款機的、不如實錄入銷售或經營數據的、發生稅控收款機丟失、被盜的、擅自拆卸、改動和破壞稅控收款機的,造成用戶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稅控收款機的購置費用由納稅人承擔。國家將對稅控收款機的購置使用者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鼓勵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國家根據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需要,對索取發票的消費者實行發票有獎辦法,所需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具體政策和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