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收征管法》第5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由此可見,稅款退還的前提是納稅人繳納了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而退還的時限及方法依發現主體的不同而不同。一是時限不同。稅務機關發現的多繳稅款,不受時間限制,都應當立即退還。而納稅人發現的,只有在稅款結算之日起3年內可以退還,超過3年的不能退還。比如某企業于1998年和1999年連續2年都多繳了88萬元的稅款,稅務機關一直沒有發現,該企業2002年6月份發現時已累計多繳了稅款176萬元,于是該企業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稅務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核后認定,由于該企業1998年的稅款結算已超過3年,只能退還其1999年多繳的88萬元的稅款。又如,一家企業1996年多繳了38萬元的稅款,稅務機關于2001年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辦理了退還手續。二是是否給予納稅人補償不同。稅務機關發現的,只退還多繳的稅款,沒有補償;納稅人發現的,稅務機關除退還多繳的稅款外,還要給納稅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稅款退還的具體程序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退稅申請表》一式三份,填寫后報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退稅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后,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批。
3.縣級稅務機關審批后,將《退稅申請表》一份退還給納稅人,一份交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作為退稅憑證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股)留存。
4.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退稅申請表》,填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由國庫審查辦理退庫。
二、稅款退還中應注意的事項
1.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將應退稅款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還有應退稅款的,可按抵扣后的余額退還,也可以根據納稅人的要求留抵以后納稅期的稅款。
2.利息的加算。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在3年結算期內可要求退還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是《稅收征管法》新增加的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明確規定,對納稅人多繳的稅款退還時,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計退利息。即多繳稅款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前,2001年5月1日以后退還的,從2001年5月1日開始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從結算稅款之日起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計息時間到辦理退稅手續之日為止。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第五條規定,對下列三種情況不能加算利息。
一是出口退稅不加算利息。目前出口退稅有兩種情況:(1)根據國務院國發[1997]18號《關于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無論是自產或購進貨物出口,以及沒有出口經營權委托外貿部門代理出口的企業,都可以依法從海關獲取退稅,這種退稅是屬于鼓勵性質的稅收優惠,因此,不能加算利息。(2)為了防止生產環節未繳稅,出口環節退稅給國家造成損失,國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規定,凡為出口企業生產出口貨物出廠時必須先按法定稅率的40%,即6.8%的征收率填開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先行繳納稅款,然后按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進行結算,多退少補。這種情況下退還多繳稅款,是按照征管辦法的規定執行的,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退稅也自然不應加算利息。
二是預繳稅款退還不加算利息。按照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所得稅預繳是以當期實現的應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補稅不加算滯納稅金。因此退還多繳稅款也不應加算利息。
三是先征后退稅款不加算利息。此類退稅是國家對某些部門、行業或特定貨物給予的政策性優惠。即先根據稅收法規所規定的不同條件和退稅比例計算應退稅額予以退還或返還,對這類退稅不存在加算利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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