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于,我國當前開征遺產稅面臨的困難重重。目前和遺產稅密切相關的收入監控體系仍然是一個空白,很難對富人群體的財產進行有效的核算和監控。比如,房產和投資收益可以監控,但其因收藏古董等所產生的收入是不好控制的。這些給開征遺產稅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可以說是不可行的。
另一方面,目前對我國公民開征遺產稅的阻力和壓力較大。納稅人為了逃稅,勢必要和稅收機關展開“博弈”———在一些地區,富豪們已經開始為回避遺產稅而將房產提前過戶給未成年子女,這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了,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由是觀之,如果開征遺產稅后沒法操作或者作用不大,成為一個象征意義,還有開征的必要嗎?在我看來,縮小兩極分化,不是靠一個稅種能夠解決的,它需要的是整個體制、制度的協調配合,才可能平衡調節收入差距。